此染污意何受相應?
有義,此俱唯有喜受,恒內執我生喜愛故。
有義,不然,應許喜受乃至有頂,違聖言故。
應說此意四受相應,
謂生惡趣,憂受相應,緣不善業所引果故;
生人欲天初二靜慮,喜受相應,緣有喜地善業果故;
第三靜慮,樂受相應,緣有樂地善業果故;
第四靜慮乃至有頂,捨受相應,緣唯捨地善業果故。
有義,彼說亦不應理,此無始來任運一類緣內執我恒無轉易,與變異受不相應故。
又此末那與前藏識義有異者皆別說之,
若四受俱亦應別說,既不別說定與彼同,故此相應唯有捨受。
未轉依位與前所說心所相應,
已轉依位唯二十一心所俱起,謂遍行、別境各五、善十一。
如第八識已轉依位、唯捨受俱、任運轉故、恒於所緣平等轉故。
Q5b:末那心所何性所攝?
有覆無記所攝,非餘。
此意相應四煩惱等是染法故,障礙聖道隱蔽自心,說名有覆;
非善不善,故名無記。
如上二界諸煩惱等,定力攝藏是無記攝。
此俱染法所依細故,任運轉故亦無記攝,若已轉依唯是善性。
Q5c:末那心所何地繫耶?
隨彼所生彼地所繫。
謂生欲界現行末那相應心所,即欲界繫,乃至有頂,應知亦然。
任運恒緣自地藏識執為內我,非他地故。
若起彼地異熟藏識現在前者,名生彼地。
染污末耶緣彼執我,即繫屬彼,名彼所繫。
或為彼地諸煩惱等之所繫縛,名彼所繫。
若已轉依,即非所繫。
Q5d:此染污意無始相續,何位永斷或暫斷耶?
阿羅漢、滅定出世道無有。
阿羅漢者,總顯三乘無學果位。
此位染意種及現行,俱永斷滅,故說無有。
學位滅定出世道中,俱暫伏滅,故說無有。
謂染污意,無始時來,微細一類任運而轉,諸有漏道不能伏滅。
三乘聖道有伏滅義,真無我解違我執故。
後得無漏現在前時,是彼等流亦違此意。
真無我解及後所得俱無漏故,名出世道。
滅定既是聖道等流,極寂靜故此亦非有。
由未永斷此種子故,從滅盡定聖道起已,此復現行乃至未滅。
然此染意
相應煩惱,是俱生故,
非見所斷,是染污故,
非非所斷,極微細故,
所有種子與有頂地下下煩惱一時頓斷,勢力等故。
金剛喻定現在前時,頓斷此種成阿羅漢,故無學位永不復起。
二乘無學迴趣大乘,從初發心至未成佛,雖實是菩薩,亦名阿羅漢,應義等故不別說之。
此中
有義,末那唯有煩惱障俱,聖教皆言三位無故,
又說四惑恒相應故,
又說為識雜染依故。
有義,彼說教理相違,出世末那經說有故。
無染意識如有染時,定有俱生不共依故。
論說藏識決定,恒與一識俱轉,所謂末那,
意識起時,則二俱轉,所謂意識及與末那,
若五識中,隨起一識則三俱轉,乃至或時頓起五識則七俱轉。
若住滅定,無第七識,爾時藏識應無識俱,便非恒定一識俱轉。
住聖道時,若無第七,爾時藏識應一識俱,如何可言若起意識爾時藏識定二俱轉!
《顯揚論》說,末那恒與四煩惱相應。
或翻彼相應恃舉為行或平等行,故知此意通染不染。
若由論說阿羅漢位無染意故便無第七,
應由論說阿羅漢位捨賴耶故便無第八。彼既不爾,此云何然?
又諸論言「轉第七識得平等智」。
彼如餘智定有所依,相應淨識,
此識無者彼智應無,非離所依有能依故。
不可說彼依六轉識,許佛恒行如鏡智故。
又無學位若無第七識,彼第八識應無俱有依;然必有此依,如餘識性故。
又如未證補特伽羅無我者彼我執恒行,亦應未證法無我者法我執恒行。
此識若無,彼依何識?非依第八,彼無慧故。
由此應信二乘聖道,滅定無學此識恒行,彼未證得法無我故。
又諸論中以五同法,證有第七為第六依。
聖道起時及無學位,若無第七為第六依,所立宗因便俱有失,或應五識亦有無依。
五恒有依,六亦應爾,是故定有無染污意,於上三位恒起現前。
言彼無有者,依染意說,如說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此意差別略有三種:
一補特伽羅我見相應、
二法我見相應、
三平等性智相應。
初通一切異生相續。二乘有學七地以前一類菩薩有漏心位,彼緣阿賴耶識,起補特伽羅我見。
次通一切異生聲聞獨覺相續。一切菩薩法空智果不現前位,彼緣異熟識,起法我見。
後通一切如來相續。菩薩見道及修道中法空智果現在前位,彼緣無垢異熟識等,起平等性智。
補特伽羅我見起位,彼法我見亦必現前;
我執必依法執而起,如夜迷杌等方謂人等故。
我法二見用雖有別而不相違,同依一慧。
如眼識等體雖是一而有了別青等多用不相違故,此亦應然。
二乘有學聖道滅定現在前時、頓悟菩薩於修道位、
有學漸悟生空智果現在前時,皆唯起法執,我執已伏故。
二乘無學及此漸悟法空智果不現前時,亦唯起法執,我執已斷故。
八地以上一切菩薩,所有我執皆永不行,或已永斷或永伏故。
法空智果不現前時,猶起法執,不相違故。
如契經說「八地以上,一切煩惱不復現行,唯有所依所知障在」。
此所知障是現非種,不爾煩惱亦應在故。
法執俱意於二乘等雖名不染,
於諸菩薩亦名為染,障彼智故,由此亦名有覆無記;
於二乘等說名無覆,不障彼智故,是異熟生攝。
從異熟識恒時生故,名異熟生,非異熟果。
此名通故,如增上緣。
餘不攝者皆入此攝。
Q5e:云何應知此第七識,離眼等識有別自體?
聖教、正理為定量故。謂薄伽梵。
處處經中說「心意識三種別義,集起名心、思量名意、了別名識,是三別義」。
如是三義,雖通八識而隨勝顯。
第八名心,集諸法種起諸法故;
第七名意,緣藏識等恒審思量為我等故;
餘六名識,於六別境麁動間斷了別轉故。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藏識說名心,思量性名意。
能了諸境相,是說名為識。
又大乘經處處別說有第七識,故此別有。
諸大乘經是至教量,前已廣說故不重成。
《解脫經》中亦別說有此第七識,如彼頌言:
染污意恒時,諸惑俱生滅。
若解脫諸惑,非曾非當有。
彼經自釋此頌義言「有染污意從無始來,與四煩惱恒俱生滅:謂我見、我愛及我慢、我癡」。
對治道生斷煩惱已,此意從彼便得解脫。
爾時此意相應煩惱,非唯現無亦無過未,過去未來無自性故。
如是等教諸部皆有,恐厭廣文故不繁述。
已引聖教,當顯正理。
謂契經說「不共無明,微細恒行,覆蔽真實」,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謂諸異生,於一切分,恒起迷理,不共無明,覆真實義,障聖慧眼。
如伽他說:
真義心當生,常能為障礙。
俱行一切分,謂不共無明。
是故契經說「異生類,恒處長夜。無明所盲,惛醉纏心,曾無醒覺」。
若異生位有暫不起此無明時,便違經義。
俱異生位迷理無明有行不行,不應理故。
此依六識皆不得成:應此間斷,彼恒染故。
許有末那便無此失,染意恒與四惑相應。 【我見我愛我慢我癡】
Q5f:此俱無明,何名不共?
有義,此俱我見慢愛,非根本煩惱,名不共,何失?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純隨煩惱中,不說此三故。
此三,六十煩惱攝故,處處皆說染污末那與四煩惱恒相應故。
應說四中,無明是主,雖三俱起,亦名不共。
從無始際,恒內惽迷,曾不省察,癡增上故。
此俱見等,應名相應。
若為主時,應名不共,如無明故,許亦無失。
有義,此癡名不共者。如不共佛法,唯此識有故。
若爾,餘識相應煩惱此識中無,應名不共。
依殊勝義立不共名,非互所無皆名不共。
謂第七識相應無明,無始恒行障真義智,
如是勝用餘識所無,唯此識有故名不共。
既爾,此俱三亦應名不共,無明是主獨得此名。或許餘三亦名不共,對餘癡故且說無明。
不共無明總有二種:
一恒行不共,餘識所無;
二獨行不共,此識非有。
故《瑜伽》說「
無明有二:若貪等俱者名相應無明;非貪等俱者名獨行無明。
是主獨行,唯見所斷」。
如契經說「
諸聖有學,不共無明已永斷故,不造新業。
非主獨行亦修所斷,忿等皆通見修所斷故。
恒行不共餘部所無,獨行不共此彼俱有」。
又契經說「眼色為緣生於眼識,廣說乃至意法為緣生於意識」。
若無此識,彼意非有。
謂如五識必有眼等增上不共俱有所依,意識既是六識中攝,理應許有如是所依。
此識若無,彼依寧有?
不可說色為彼所依,意非色故,意識應無隨念計度二分別故。
亦不可說五識無有俱有所依,彼與五根俱時而轉,如牙影故。
又識與根既必同境,如心心所決定俱時,由此理趣極成意識。
如眼等識必有不共顯自名處等無間不攝增上所依,極成六識隨一攝故。
又契經說「思量名意」。
若無此識,彼應非有。
謂若意識現在前時,等無間意已滅非有。 ?等無間意
過去未來理非有故,彼思量用定不得成。既爾如何說名為意?
若謂假說,理亦不然。無正思量,假依何立? ?假依
若謂現在,曾有思量,爾時名識,寧說為意?
故知別有第七末那,恒審思量正名為意,已滅依此,假立意名。
又契經說「無想滅定」。
染意若無,彼應無別。
謂彼二定,俱滅六識及彼心所,體數無異。 【心王為體,心所為數】
若無染意,於二定中一有一無,彼二何別?
若謂加行界地依等有差別者,理亦不然,
彼差別因由此有故,此若無者彼因亦無,
是故定應別有此意。
又契經說「無想有情一期生中,心心所滅」。
若無此識,彼應無染。
謂彼長時無六轉識,
若無此意我執便無,非於餘處有具縛者。
一期生中都無我執,彼無我執應如涅槃。便非聖賢同所訶厭。
初後有故無如是失,中間長時無故有過。
去來有故無如是失,彼非現常無故有過。
所得無故能得亦無。不相應法前已遮破。
藏識無故熏習亦無,餘法受熏已辯非理。
故應別有染污末那,於無想天恒起我執。由斯賢聖同訶厭彼。
又契經說「異生善染無記心時,恒帶我執」,
若無此識,彼不應有。
謂異生類三性心時,雖外起諸業而內恒執我,由執我故,令六識中所起施等不能亡相。
故《瑜伽》說「染污末那為識依止。彼未滅時,相了別縛,不得解脫;末那滅已,相縛解脫」。
言相縛者,謂於境相不能了達如幻事等,由斯見分相分所拘不得自在故名相縛。
依如是義,有伽他言:
如是染污意,是識之所依。
此意未滅時,識縛終不脫。
又善無覆無記心時,
若無我執,應非有漏。
自相續中,六識煩惱與彼善等不俱起故,
去來緣縛,理非有故,
非由他惑成有漏故,勿由他解成無漏故。
又不可說別有隨眠是不相應現相續起,由斯善等成有漏法,彼非實有已極成故。
亦不可說從有漏種生彼善等故成有漏,
彼種先無因可成有漏故。非由漏種彼成有漏,勿學無漏心亦成有漏故。
雖由煩惱引施等業,而不俱起故非有漏正因,以有漏言表漏俱故。
又無記業非煩惱引,彼復如何得成有漏?
然諸有漏由與自身現行煩惱俱生俱滅互相增益方成有漏,
由此熏成有漏法種,後時現起有漏義成。
異生既然,有學亦爾。
無學有漏雖非漏俱,而從先時有漏種起,故成有漏於理無違。
由有末那恒起我執,令善等法有漏義成。
此意若無彼定非有,故知別有此第七識。
證有此識理趣甚多,隨《攝大乘》略述六種,諸有智者應隨信學。
然有經中說六識者,應知彼是隨轉理門,或隨所依六根說六,而識類別實有八種。
如是已說第二能變。
【第三能變】
Q5g:第三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次第三能變,差別有六種。
了境為性相,善不善俱非。
論曰「次中思量能變識後,應辯了境能變識相」。
此識差別總有六種,隨六根境種類異故,謂名眼識乃至意識,
隨根立名具五義故。五謂依發屬助如根。雖六識身皆依意轉,然隨不共立意識名,
如五識身無相濫過。
或唯依意故名意識,辯識得名心意非例。
或名色識乃至法識,隨境立名順識義故,
謂於六境了別名識。
色等五識唯了色等,法識通能了一切法,或能了別法獨得法識名,故六識名無相濫失。
此後隨境立六識名,依五色根未自在說。
若得自在諸根互用,一根發識緣一切境,但可隨根無相濫失。
《莊嚴論》說「如來五根一一皆於五境轉者,且依麁顯同類境說」。
《佛地經》說「成所作智決擇有情心行差別,起三業化作四記」等,若不遍緣無此能故。
然六轉識所依所緣,麁顯極成,故此不說。
前隨義便,已說所依,此所緣境,義便當說。
次言了境為性相者,
雙顯六識自性行相,識以了境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
由斯兼釋所立別名,能了別境名為識故。
Q5h:如契經說,眼識云何?
謂依眼根了別諸色,
廣說乃至意識云何?
謂依意根了別諸法。
彼經且說不共所依未轉依位見分所了,餘所依了如前已說。
Q5i:此六轉識何性攝耶?
謂善不善,俱非性攝。
俱非者,謂無記。非善不善故名俱非。
能為此世他世順益故名為善,
人天樂果,雖於此世能為順益,非於他世,故不名善。
能為此世他世違損故名不善,
惡趣苦果,雖於此世能為違損,非於他世,故非不善。
於善不善益損義中不可記別,故名無記。
此六轉識
若與信等十一相應是善性攝,
與無慚等十法相應不善性攝,
俱不相應無記性攝。
有義,六識三性不俱,同外門轉互相違故,
五識必由意識導引俱生同境成善染故。
若許五識三性俱行,意識爾時應通三性,便違正理,故定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性俱起者,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性容俱,率爾等流眼等五識,或多或少容俱起故。
五識與意雖定俱生,而善性等不必同故,前所設難於此唐捐。
故《瑜伽》說「
若遇聲緣從定起者,與定相應意識俱轉餘耳識生,非唯彼定相應意識能取此聲」。
若不爾者,於此音聲不領受故不應出定。
非取聲時即便出定,領受聲已若有希望後時方出。
在定耳識率爾聞聲,理應非善,未轉依者率爾墮心定無記故。
由此誠證,五俱意識非定與五善等性同。
諸處但言五俱意識亦緣五境,不說同性。
《雜集論》說等引位中五識無者,依多分說。
若五識中三性俱轉,意隨偏注與彼性同,無偏注者便無記性。
故六轉識三性容俱,得自在位唯善性攝,佛色心等道諦攝故,已永滅除戲論種故。
六識與幾心所相應?
頌曰:
此心所遍行,別境善煩惱。
隨煩惱不定,皆三受相應。
論曰「此六轉識總與六位心所相應,謂遍行」等。
恒依心起與心相應,繫屬於心故名心所,如屬我物立我所名。
心於所緣唯取總相,心所於彼亦取別相,助成心事得心所名,如畫師資作模填彩。
故《瑜伽》說「
識能了別事之總相。
作意了此所未了相,即諸心所所取別相;
觸能了此可意等相;
受能了此攝受等相;
想能了此言說因相;
思能了此正因等相」。
故作意等名心所法,此表心所亦緣總相。
餘處復說,
欲亦能了可樂事相;
勝解亦了決定事相;
念亦能了串習事相;
定慧亦了德失等相。
由此於境起善染等,諸心所法皆於所緣兼取別相。
雖諸心所名義無異,而有六位種類差別。
謂遍行有五,別境亦五,善有十一,煩惱有六,隨煩惱有二十,不定有四,
如是六位合五十一,
一切心中定可得故,
緣別別境而得生故,唯善心中可得生故,
性是根本煩惱攝故,唯是煩惱等流性故,於善染等皆不定故。
然《瑜伽論》合六為五,煩惱、隨煩惱俱是染故。
復以四一切辯五差別,
謂一切性及地時俱。
五中遍行具四一切,別境唯有初二一切,善唯有一謂一切地,染四皆無,不定唯一謂一切性。
由此五位種類差別,此六轉識易脫不定,故皆容與三受相應,皆領順、違、非二相故。
領順境相適悅身心說名樂受,
領違境相逼迫身心說名苦受,
領中容境相於身於心非逼非悅名不苦樂受。
如是三受或各分二:
五識相應說名身受,別依身故;
意識相應說名心受,唯依心故。
又三皆通有漏無漏,苦受亦由無漏起故。或各分三,謂見所斷、修所斷、非所斷。
又學、無學、非二為三,或總分四,謂善、不善、有覆、無覆二無記受。
有義,三受容各分四,五識俱起任運貪癡,純苦趣中任運煩惱,不發業者是無記故,彼皆容與苦根相應。
《瑜伽論》說,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
若通一切識身者,遍與一切根相應;
不通一切識身者,意地一切根相應。
《雜集論》說,
若欲界繫任運煩惱發惡行者,亦是不善,所餘皆是有覆無記。
故知三受各容有四。或總分五,謂苦樂憂喜捨。
三中苦樂各分二者,逼悅身心相各異故,由無分別有分別故,尤重輕微有差別故。
不苦不樂不分二者,非逼非悅相無異故,無分別故,平等轉故。
諸適悅受五識相應恒名為樂,意識相應。
若在欲界初二靜慮近分名喜,但悅心故。
若在初二靜慮根本名樂名喜,悅身心故。
若在第三靜慮近分根本名樂,安靜尤重無分別故。
諸逼迫受五識相應恒名為苦。
意識俱者,有義唯憂,逼迫心故,諸聖教說意地慼受名憂根故。
《瑜伽論》說,
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
故知意地尤重慼受尚名為憂,況餘輕者。
有義通二,
人天中者恒名為憂,非尤重故;
傍生鬼界名憂名苦,雜受純受有輕重故。
㮈落迦中唯名為苦,純受尤重無分別故。
《瑜伽論》說「
若任運生一切煩惱,皆於三受現行可得」,廣說如前。
又說「俱生薩迦耶見唯無記性」,彼邊執見應知亦爾。此俱苦受非憂根攝,
論說「憂根非無記故」。
又《瑜伽》說「地獄諸根餘三現行定不成就,純苦鬼界、傍生亦爾」,
餘三定是樂喜憂根,以彼必成現行捨故。
豈不客捨彼定不成,寧知彼文唯說客受?
應不說彼定成意根,彼六客識有時無故。
不應彼論唯說客受、通說意根,無異因故。
又若彼論依客受說,如何說彼定成八根?
若謂五識不相續故定說憂根為第八者,死生悶絕寧有憂根?
有執苦根為第八者,亦同此破。
設執一形為第八者,理亦不然,形不定故,
彼惡業招容無形故。
彼由惡業令五根門恒受苦故,定成眼等必有一形,於彼何用?
非於無間大地獄中可有希求婬欲事故。
由斯第八定是捨根,第七八識捨相應故。
如極樂地意悅名樂無有喜根,故極苦處意迫名苦無有憂根,故餘三言定憂喜樂。
餘處說彼有等流樂,應知彼依隨轉理說;
或彼通說餘雜受處,無異熟樂名純苦故。
然諸聖教意地慼受名憂根者,依多分說,或隨轉門,無相違過。
《瑜伽論》說生地獄中諸有情類,異熟無間有異熟生苦憂相續。
又說地獄尋伺憂俱,一分鬼趣傍生亦爾者,亦依隨轉門。
又彼苦根意識俱者,是餘憂類假說為憂,
或彼苦根損身心故,雖苦根攝而亦名憂。
如近分喜益身心故,雖是喜根而亦名樂,
《顯揚論》等具顯此義。然未至地定無樂根,說彼唯有十一根故。
由此應知,意地慼受純受苦處亦苦根攝。
此等聖教差別多門,恐文增廣故不繁述。
有義,六識三受不俱,皆外門轉互相違故。
五俱意識同五所緣,五三受俱,意亦應爾。便違正理,故必不俱。
《瑜伽》等說「藏識一時與轉識相應三受俱起者」,
彼依多念,如說一心非一生滅,無相違過。
有義,六識三受容俱,順違中境容俱受故。意不定與五受同故,於偏注境起一受,故無偏注者便起捨故。
由斯六識三受容俱,得自在位唯樂喜捨,諸佛已斷憂苦事故。
前所略摽六位心所,今應廣顯彼差別相。
且初二位其相云何?
頌曰:
初遍行觸等,次別境謂欲。
勝解念定慧,所緣事不同。
論曰:六位中初遍行心所即觸等五,如前廣說。
此遍行相云何應知?
由教及理為定量故。
此中教者,如契經言「眼色為緣生於眼識,三和合觸,與觸俱生有受想思,乃至廣說」。
由斯觸等四是遍行。
又契經說「若根不壞、境界現前,作意正起方能生識」。
餘經復言「
若於此作意,即於此了別;
若於此了別,即於此作意」。
是故此二恒共和合,乃至廣說。
由此作意亦是遍行。
此等聖教誠證非一。
【遍行觸作意受想思】
理謂識起必有三和,彼定生觸必由觸有,
若無觸者心心所法,應不和合,觸一境故。
作意引心令趣自境,此若無者,心應無故。
受能領納順違中境,令心等起歡慼捨相,無心起時無隨一故。
想能安立自境分齊,若心起時無此想者,應不能取境分齊相。
思令心取正因等相,造作善等,無心起位無此隨一故必有思。
由此證知,觸等五法心起必有,故是遍行。
餘非遍行,義至當說。
【別境:欲勝解念定慧】
次別境者,
謂欲至慧,所緣境事,多分不同,於六位中,次初說故。
云何為欲?於所樂境,希望為性,勤依為業。
有義,所樂謂可欣境,
於可欣事欲見聞等有希望故,
於可厭事希彼不合,
望彼別離豈非有欲?此但求彼不合離時,可欣自體,非可厭事,
故於可厭及中容境一向無欲,
緣可欣事若不希望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所求境,於可欣厭求合離等有希望故。
於中容境一向無欲,緣欣厭事若不希求亦無欲起。
有義,所樂謂欲觀境,於一切事欲觀察者有希望故,
若不欲觀隨因境勢任運緣者即全無欲,由斯理趣欲非遍行。
有說要由希望境力諸心心所方取所緣,故經說欲為諸法本。
彼說不然,心等取境由作意故,
諸聖教說作意現前能生識故,曾無處說由欲能生心心所故。
如說諸法愛為根本,豈心心所皆由愛生?
故說欲為諸法本者,說欲所起一切事業,
或說善欲能發正勤,由彼助成一切善事,
故論說此勤依為業。
Q5m:云何勝解?於決定境,印持為性,不可引轉為業。
謂邪正等教理證力,於所取境審決印持,由此異緣不能引轉。
故猶豫境勝解全無,非審決心亦無勝解,由斯勝解非遍行攝。
有說心等取自境時無拘礙故皆有勝解。
彼說非理。所以者何?
能不礙者即諸法故,所不礙者即心等故,勝發起者根作意故。
若由此故彼勝發起,此應復待餘,便有無窮失。
Q5n:云何為念?於曾習境,令心明記不忘為性,定依為業。
謂數憶持曾所受境令不忘失,能引定故。
於曾未受體類境中全不起念,設曾所受不能明記,念亦不生,故念必非遍行所攝。
有說心起必有念俱,能為後時憶念因故。
彼說非理,勿於後時有癡信等前亦有故,
前心心所或想勢力足為後時憶念因故。
Q5o:云何為定?於所觀境,令心專注不散為性,智依為業。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定令心專注不散,依斯便有決擇智生。
心專注言顯所欲住即便能住,非唯一境,
不爾見道歷觀諸諦前後境別,應無等持。
若不繫心專注境位便無定起,故非遍行。
有說爾時亦有定起,但相微隱,應說誠言,
若定能令心等和合同趣一境故是遍行。理亦不然,是觸用故。
若謂此定令剎那頃心不易緣故遍行攝,亦不應理,一剎那心自於所緣無易義故。
若言由定心取所緣故遍行攝。彼亦非理,作意令心取所緣故。
有說此定體即是心,經說為心學心一境性故。
彼非誠證,依定攝心,令心一境說彼言故,根力、覺支、道支等攝,如念慧等非即心故。
Q5p:云何為慧?於所觀境,簡擇為性,斷疑為業。
謂觀德失俱非境中,由慧推求得決定故。於非觀境愚昧心中,無簡擇故非遍行攝。
有說爾時亦有慧起,但相微隱,天愛寧知,《對法》說為大地法故。
諸部《對法》展轉相違,汝等如何執為定量?唯觸等五經說遍行,說十非經,不應固執。
然欲等五非觸等故,定非遍行,如信貪等。
有義,此五定互相資,隨一起時必有餘四。
有義,不定,
《瑜伽》說此四一切中無後二故。
又說此五緣四境生,所緣能緣非定俱故,應說此五
或時起一。謂於所樂唯起希望,
或於決定唯起印解,或於曾習唯起憶念,或於所觀唯起專注。
謂愚昧類為止散心,雖專注所緣而不能簡擇,世共知彼有定無慧。
彼加行位少有聞思,故說等持緣所觀境。
或依多分故說是言,如戲忘天專注一境起貪瞋等,有定無慧。諸如是等其類實繁。
或於所觀唯起簡擇,謂不專注馳散推求。
或時起二,謂於所樂決定境中起欲勝解,
或於所樂曾習境中起欲及念。如是乃至於所觀境起定及慧,合有十二。
或時起三,謂於所樂決定曾習起欲解念,如是乃至於曾所觀起念定慧,合有十三。
或時起四,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前四種,
如是乃至於定曾習所觀境中起後四種,合有五四。
或時起五,謂於所樂決定曾習所觀境中具起五種,如是於四起欲等五,總別合有三十一句。
或有心位五皆不起,如非四境率爾墮心及藏識俱。
此類非一。第七八識此別境五隨位有無,如前已說。
第六意識諸位容俱,依轉未轉皆不遮故。
有義,
五識此五皆無,
緣已得境無希望故,不能審決無印持故,
恒取新境無追憶故,自性散動無專注故,
不能推度無簡擇故。
有義,
五識容有此五,
雖無於境增上希望,而有微劣樂境義故;
於境雖無增上審決,而有微劣印境義故;
雖無明記曾習境體,而有微劣念境類故;
雖不作意繫念一境,而有微劣專注義故。遮等引故說性散動,非遮等持,故容有定。
雖於所緣不能推度,而有微劣簡擇義故,
由此聖教說眼耳通是眼耳識相應智性,餘三准此有慧無失。
未自在位此五或無,得自在時此五定有,樂觀諸境欲無減故,印境勝解常無減故,憶習曾受念無減故,
又佛五識緣三世故,如來無有不定心故,五識皆有作事智故。
Q5q:此別境五何受相應?
有義,
欲三除憂苦受,以彼二境非所樂故,
餘四通四唯除苦受,以審決等五識無故。
有義,
一切五受相應,
論說憂根於無上法思慕愁慼求欲證故,純受苦處希求解脫,意有苦根前已說故。
論說貪愛憂苦相應,此貪愛俱必有欲故。苦根既有意識相應,審決等四苦俱何咎?
又五識俱亦有微細印境等四,義如前說。
由斯欲等五受相應。此五復依性界學等諸門分別,如理應思。
No comments:
Post a Commen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