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2a:復如何知,諸有為相異色心等,有實自性?
契經說故。
如契經說:有三有為之有為相。乃至廣說。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自性。為證不成!
非第六聲便表異體,色心之體即色心故。 ??第六聲
非能相體定異所相,勿堅相等異地等故。
若有為相異所相體,無為相體應異所相。
又生等相
若體俱有,應一切時,齊興作用。
若相違故,用不頓興,體亦相違,如何俱有?
又住異滅,用不應俱,能相所相,體俱本有;用亦應然,無別性故。
若謂彼用更待因緣,所待因緣應非本有。
又執生等便為無用,所相恒有而生等合;應無為法亦有生等,彼此異因不可得故。
又去來世非現非常,應似空花非實有性。
生名為有,寧在未來。滅名為無,應非現在。
滅若非無,生應非有。
又滅違住,寧執同時。住不違生,何容異世。
故彼所執進退非理。
然有為法因緣力故,本無今有、暫有還無,表異無為,
假立四相:
本無今有,有位名生;
生位暫停,即說為住;
住別前後,復立異名;
暫有還無,無時名滅。
前三有故,同在現在;後一是無,故在過去。
如何無法與有為相?表此後無,為相何失?
生表有法先非有,
滅表有法後是無,
異表此法非凝然,
住表此法暫有用,
故此四相,於有為法,雖俱名表,而表有異。
此依剎那,假立四相,一期分位,亦得假立。
初有名生,後無名滅,生已相似,相續名住,即此相續,轉變名異。
是故四相皆是假立。
Q2b:復如何知,異色心等,有實詮表名句文身?
契經說故。
如契經說:佛得希有名句文身。
此經不說:異色心等有實名等。為證不成!
若名句文異聲實有,應如色等非實能詮。
謂聲能生名句文者,此聲必有音韻屈曲,此足能詮,何用名等?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即名句文,異聲實有,所見色上形量屈曲,應異色處別有實體。
若謂聲上音韻屈曲如絃管聲,非能詮者,此應如彼聲,不別生名等。
又誰說彼,定不能詮?
聲若能詮,風鈴聲等應有詮用。
此應如彼,不別生實名句文身。
若唯語聲能生名等,如何不許唯語能詮?
何理定知能詮即語,寧知異語別有能詮?
語不異能詮,人天共了。
執能詮異語,天愛非餘。
然依語聲分位差別,而假建立名句文身。
名詮自性,句詮差別,文即是字,為二所依。
此三離聲雖無別體,而假實異亦不即聲。
由此法詞二無礙解境有差別,聲與名等蘊處界攝亦各有異。
且依此士說名句文依聲假立,非謂一切。
諸餘佛土亦依光明妙香味等假立三故。
有執「隨眠異心心所,是不相應行蘊所攝」。
彼亦非理,名貪等故,如現貪等,非不相應。
執別有餘不相應行,准前理趣,皆應遮止。
諸無為法離色心等,決定實有,理不可得。
且定有法略有三種:
一現所知法,如色心等。
二現受用法,如瓶衣等。如是二法,世共知有,不待因成。
三有作用法,如眼耳等。由彼彼用,證知是有,無為非世,共知定有。
又無作用,如眼耳等,設許有用應是無常,故不可執無為定有。
然諸無為,所知性故,或色心等所顯性故,如色心等,不應執為離色心等實無為性。
又虛空等為一為多?
若體是一,遍一切處;
虛空容受色等法故,隨能合法,體應成多。一所合處餘不合故,不爾諸法應互相遍。
若謂虛空不與法合,應非容受,如餘無為。
又色等中有虛空不?
有應相雜,無應不遍。
一部一品結法斷時,應得餘部餘品擇滅。
一法緣闕得不生時,應於一切得非擇滅。
執彼體一,理應爾故。
若體是多,便有品類,應如色等,非實無為虛空
又應非遍容受。餘部所執「離心心所實有無為」,准前應破。
又諸無為,許無因果故,應如兔角,非異心等有。
然契經說有虛空等。
諸無為法略有二種:
一依識變,假施設有,
謂曾聞說虛空等名,隨分別有虛空等相,數習力故心等生時,似虛空等無為相現。
此所現相,前後相似無有變易,假說為常。
二依法性,假施設有,
謂空無我所顯真如,有無俱非,心言路絕,與一切法非一異等,
是法真理故名法性,離諸障礙,故名虛空。
由簡擇力滅諸雜染,究竟證會,故名擇滅。
不由擇力本性清淨,或緣闕所顯,故名非擇滅。
苦樂受滅,故名不動。
想受不行,名想受滅。
此五皆依真如假立,
真如亦是假施設名,
遮撥為無故說為有,
遮執為有故說為空。
勿謂虛幻故說為實,理非妄倒故名真如,
不同餘宗離色心等有實常法,名曰真如,
故諸無為非定實有。
外道餘乘
所執諸法異心心所非實有性,是所取故。
如心心所能取彼覺亦不緣彼,是能取故。
如緣此覺,諸心心所依他起故,亦如幻事非真實有。
為遣妄執,心心所外實有境故,說唯有識。
Q8:若執唯識真實有者,如執外境亦是法執。
然諸法執略有二種:一者俱生、二者分別。
俱生法執,
無始時來虛妄熏習內因力故,恒與身俱,不待邪教及邪分別,任運而轉,故名俱生。
此復二種:
一常相續,在第七識,緣第八識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二有間斷,在第六識,緣識所變蘊處界相,或總或別起自心相,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細故難斷。
後十地中,數數修習勝法空觀,方能除滅。
分別法執
亦由現在外緣力故,非與身俱,要待邪教及邪分別,然後方起,故名分別。
唯在第六意識中有。
此亦二種:
一緣邪教所說,蘊處界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二緣邪教所說,自性等相,起自心相,分別計度,執為實法。
此二法執,麁故易斷。
入初地時,觀一切法法空真如,即能除滅。
如是所說一切法執,
自心外法,或有或無。
自心內法,一切皆有,
是故法執,皆緣自心。所現似法,執為實有。
然似法相,從緣生故,是如幻有;
所執實法,妄計度故,決定非有。
故世尊說:慈氏當知,諸識所緣,唯識所現,依他起性,如幻事等。
如是外道餘乘所執離識我法,皆非實有,
故心心所決定不用,外色等法為所緣緣,緣用必依實有體故。
現在彼聚心心所法,非此聚識親所緣緣,如非所緣,他聚攝故。
同聚心所亦非親所緣,自體異故,如餘非所取。
由此應知實無外境,唯有內識似外境生。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如愚所分別,外境實皆無。
習氣擾濁心,故似彼而轉。
Q9:有作是難:若無離識實我法者,假亦應無。
謂假必依真,事似事共法而立。
如有真火、有似火人、有猛赤法,乃可假說此人為火。
假說牛等,應知亦然。
我法若無,依何假說?
無假說故,似亦不成,如何說心似外境轉?
彼難非理,離識我法,前已破故。
依類依實假說火等,俱不成故。
依類假說,理且不成,猛赤等德非類有故,
若無共德,而假說彼,應亦於水等假說火等名。
若謂猛等,雖非類德,而不相離故可假說,此亦不然,
人類猛等現見亦有互相離故。類既無德又互相離,
然有於人假說火等,故知假說不依類成。
依實假說,理亦不成,猛赤等德非共有故。
謂猛赤等在火在人,其體各別,所依異故。
無共假說,有過同前。
若謂人火德相似,故可假說者,理亦不然,
說火在人非在德故,由此假說不依實成。
又假必依真事立者,亦不應理,
真謂自相,
假智及詮俱非境故。
謂假智詮不得自相,唯於諸法共相而轉,亦非離此有別,方便施設自相為假所依。
然假智詮必依聲起,聲不及處,此便不轉。能詮所詮俱非自相,故知假說不依真事。
由此但依似事而轉。似謂增益,非實有相。聲依增益似相而轉,故不可說假必依真,
是故彼難不應正理。
然依識變,對遣妄執真實我法,說假似言。
由此契經伽他中說:
為對遣愚夫,所執實我法。
故於識所變,假說我法名。
【所變三.能變二.等流異熟】
識所變相,雖無量種,而能變識類別唯三:
一謂異熟,即第八識,多異熟性故。
二謂思量,即第七識,恒審思量故。
三謂了境,即前六識,了境相麁故。
及言顯六合為一種。
此三皆名能變識者。
能變有二種:
一因能變,
謂第八識中,等流異熟,二因習氣。
等流習氣,由七識中,善惡無記,熏令生長。
異熟習氣,由六識中,有漏善惡,熏令生長。
二果能變,
謂前二種習氣力故,有八識生現種種相。
等流習氣為因緣故,八識體相差別而生,名等流果,果似因故。
異熟習氣為增上緣,
感第八識酬引業力恒相續故,立異熟名。
感前六識酬滿業者從異熟起,名異熟生。
不名異熟,有間斷故。即前異熟及異熟生,名異熟果,果異因故。
此中且說我愛執藏持雜染種能變果識,名為異熟,非謂一切。
雖已略說能變三名,而未廣辯能變三相。
Q10:且初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初阿賴耶識 異熟一切種
3. 不可知執受 處了常與觸 作意受想思 相應唯捨受。
4. 是無覆無記 觸等亦如是 恒轉如瀑流 阿羅漢位捨。
論曰:初能變識,大小乘教名阿賴耶,
此識具有能藏、所藏、執藏義故。
謂與雜染互為緣故。
有情執為自內我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自相,
攝持因果,為自相故。
此識自相,分位雖多,藏識過重,是故偏說。
此是能引諸界趣生善不善業,異熟果故,說名異熟。
離此命根,眾同分等,恒時相續,勝異熟果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果相。
此識果相,雖多位多種。異熟寬不共,故偏說之。
此能執持諸法種子令不失故,名一切種,
離此餘法,能遍執持諸法種子不可得故。此即顯示初能變識所有因相。
此識因相,雖有多種。持種不共,是故偏說。
初能變識,體相雖多,略說唯有如是三相。
一切種相應更分別。
Q11:此中何法名為種子?
謂本識中,親生自果,功能差別,
此與本識及所生果,不一不異,體用因果,理應爾故。
雖非一異而是實有,假法如無,非因緣故。
此與諸法既非一異,應如瓶等,是假非實。
若爾,真如應是假有。許則便無真勝義諦,
然,諸種子唯依世俗說為實有,不同真如。
種子雖依第八識體,而是此識相分非餘,見分恒取此為境故。
諸有漏種與異熟識體無別故,無記性攝。因果俱有善等性故,亦名善等。
諸無漏種非異熟識性所攝故,因果俱是善性攝故,唯名為善。
Q12:若爾,何故〈決擇分〉說二十二根,一切皆有。異熟種子皆異熟生?
雖名異熟而非無記,依異熟故名異熟種。
異性相依,如眼等識。
或無漏種,由熏習力轉變成熟立異熟名,非無記性所攝異熟。
此中有義「一切種子,皆本性有,不從熏生,由熏習力,但可增長」。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界即種子差別名故。
又契經說「無始時來界,一切法等依」。界是因義。
《瑜伽》亦說
「諸種子體,無始時來,性雖本有,而由染淨,新所熏發。
諸有情類,無始時來,
若般涅槃法者,一切種子皆悉具足,
不般涅槃法者,便闕三種菩提種子」。
如是等文誠證非一。
又諸有情既說本有五種性別故,應定有法爾種子,不由熏生。
又《瑜伽》說「地獄成就三無漏根,是種非現」。
又從無始展轉傳來法爾所得本性住性。
由此等證,
無漏種子,法爾本有,不從熏生。
有漏亦應,法爾有種,由熏增長,不別熏生。
如是建立,因果不亂。
有義「種子皆熏故生,所熏能熏,俱無始有,故諸種子,無始成就」。
種子既是習氣異名,習氣必由熏習而有,如麻香氣花熏故生。
如契經說「諸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
論說「內種定有熏習,外種熏習或有或無」。
又名言等三種熏習,總攝一切有漏法種。
彼三既由熏習而有,故有漏種必藉熏生,無漏種生亦由熏習,
說聞熏習聞淨法界等流正法而熏起故,是出世心種子性故。
有情本來種姓差別,不由無漏種子有無,但依有障無障建立。
如《瑜伽》說
「於真如境,
若有畢竟二障種者,立為不般涅槃法性。
若有畢竟所知障種,非煩惱者。
一分立為聲聞種性。
一分立為獨覺種性。
若無畢竟二障種者,即立彼為如來種性。
故知本來種性差別,依障建立非無漏種。
所說成就無漏種言,依當可生,非已有體」。
有義「種子各有二類」:
一者本有,
謂無始來,異熟識中,法爾而有,生蘊處界功能差別。
世尊依此說諸有情,無始時來,有種種界,如惡叉聚,法爾而有。
餘所引證,廣說如初。
此即名為本性住種。
二者始起,
謂無始來,數數現行熏習而有。
世尊依此說有情心,染淨諸法所熏習故,無量種子之所積集。
諸論亦說染淨種子由染淨法熏習故生。
此即名為習所成種。
Q12:若唯本有,轉識不應與阿賴耶為因緣性。
如契經說:
諸法於識藏,識於法亦爾。
更互為果性,亦常為因性。
此頌意言,阿賴耶識與諸轉識,於一切時,展轉相生,互為因果。
《攝大乘》說:阿賴耶識與雜染法,互為因緣。
如炷與焰展轉生燒,又如束蘆互相依住。
唯依此二建立因緣,所餘因緣不可得故。
Q13:若諸種子不由熏生,如何轉識與阿賴耶有因緣義?
非熏令長可名因緣,勿善惡業與異熟果,為因緣故。
又諸聖教說有種子由熏習生,皆違彼義,故唯本有理教相違。
若唯始起,有為無漏無因緣故,應不得生。
有漏不應為無漏種,勿無漏種生有漏故;
許應諸佛有漏復生,善等應為不善等種。
分別論者雖作是說,心性本淨客塵煩惱所染污故,名為雜染,
離煩惱時轉成無漏,故無漏法非無因生。而心性言彼說何義?
若說空理,空非心因,常法定非諸法種子,以體前後無轉變故。
若即說心,應同數論,相雖轉變而體常一,惡無記心又應是善。
許則應與信等相應,不許便應非善心體,尚不名善況是無漏。
有漏善心既稱雜染,如惡心等性非無漏,故不應與無漏為因,勿善惡等互為因故。
若有漏心性是無漏,應無漏心性是有漏,差別因緣不可得故。
又異生心若是無漏,則異生位無漏現行應名聖者。
Q14:若異生心性,雖無漏而相有染,不名無漏,無斯過者。則心種子亦非無漏,
何故汝論說有異生,唯得成就無漏種子?
種子現行性相同故。
然契經說
「心性淨者,說心空理所顯真如,真如是心真實性故。
或說心體,非煩惱故名性本淨,非有漏心性是無漏故名本淨」。
由此應信,有諸有情無始時來,
有無漏種不由熏習,法爾成就。
後勝進位熏令增長。
無漏法起以此為因,無漏起時復熏成種。
有漏法種,類此應知。
諸聖教中,雖說內種定有熏習,而不定說一切種子皆熏故生,
Q15:寧全撥無本有種子?
然本有種,亦由熏習,令其增盛,方能得果,故說內種定有熏習。
其聞熏習,非唯有漏;
聞正法時,亦熏本有無漏種子,
令漸增盛,展轉乃至生出世心,故亦說此名聞熏習。
聞熏習中,
有漏性者,是修所斷,感勝異熟,為出世法,勝增上緣。
無漏性者,非所斷攝,與出世法,正為因緣。
此正因緣微隱難了,有寄麁顯勝增上緣,方便說為出世心種。
依障建立種姓別者,意顯無漏種子有無。
謂若全無無漏種者,彼二障種永不可害,即立彼為非涅槃法。
若唯有二乘無漏種者,彼所知障種永不可害,一分立為聲聞種姓、一分立為獨覺種姓。
若亦有佛無漏種者,彼二障種俱可永害,即立彼為如來種姓。
故由無漏種子有無,障有可斷不可斷義。
然無漏種微隱難知,故約彼障顯性差別。
不爾,彼障有何別因,而有可害不可害者?
若謂法爾,有此障別無漏法種,寧不許然?
若本全無,無漏法種,則諸聖道永不得生,
誰當能害二障種子,而說依障立種姓別?
既彼聖道必無生義,說當可生亦定非理。
然諸聖教處處說有,本有種子皆違彼義,故唯始起理教相違。
由此應知,諸法種子各有本有、始起二類。
然種子義略有六種:
一剎那滅,
謂體纔生,無間必滅,有勝功力,方成種子。
此遮常法,常無轉變不可說有能生用故。
二果俱有,
謂與所生現行果法,俱現和合,方成種子。
此遮前後及定相離現種異類,互不相違,
一身俱時有能生用,非如種子自類相生,前後相違必不俱有。
雖因與果有俱不俱,而現在時可有因用,未生已滅無自體故。
依生現果立種子名,不依引生自類名種,故但應說與果俱有。
三恒隨轉,
謂要長時一類相續,至究竟位,方成種子。
此遮轉識,轉易間斷,與種子法不相應故,此顯種子自類相生。
四性決定,
謂隨因力生善惡等,功能決定,方成種子。
此遮餘部,執異性因,生異性果,有因緣義。
五待眾緣,
謂此要待自眾緣合,功能殊勝,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自然因,不待眾緣恒頓生果。
或遮餘部緣恒非無。顯所待緣非恒有性,故種於果非恒頓生。
六引自果,
謂於別別色心等果,各各引生,方成種子。
此遮外道,執唯一因,生一切果。
或遮餘部,執色心等,互為因緣。
唯本識中功能差別,具斯六義成種非餘。外穀麥等識所變故,假立種名,非實種子。
此種勢力生近正果,名曰生因,
引遠殘果令不頓絕,即名引因。
內種必由熏習生長,親能生果,是因緣性。
外種熏習或有或無,為增上緣。
辦所生果,必以內種為彼因緣,是共相種所生果故。
Q16:依何等義立熏習名?
所熏能熏,各具四義令種生長,故名熏習。
何等名為所熏四義?
一堅住性,
若法始終一類相續,能持習氣,乃是所熏。
此遮轉識及聲風等,性不堅住,故非所熏。
二無記性,
若法平等無所違逆,能容習氣,乃是所熏。
此遮善染勢力強盛,無所容納,故非所熏。
由此如來第八淨識,唯帶舊種,非新受熏。
三可熏性,
若法自在性非堅密,能受習氣,乃是所熏。
此遮心所及無為法,依他堅密,故非所熏。
四與能熏共和合性,
若與能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所熏。
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所熏。
唯異熟識具此四義可是所熏,非心所等。
Q17:何等名為能熏四義?
一有生滅,
若法非常,能有作用,生長習氣,乃是能熏。
此遮無為,前後不變,無生長用,故非能熏。
二有勝用,
若有生滅,勢力增盛,能引習氣,乃是能熏。
此遮異熟,心心所等,勢力羸劣,故非能熏。
三有增減,
若有勝用,可增可減,攝植習氣,乃是能熏。
此遮佛果,圓滿善法,無增無減,故非能熏。
彼若能熏,便非圓滿,前後佛果,應有勝劣。
四與所熏和合而轉。
若與所熏,同時同處,不即不離,乃是能熏。
此遮他身,剎那前後,無和合義,故非能熏。
唯七轉識,及彼心所,有勝勢用,而增減者。
具此四義可是能熏,如是能熏,與所熏識,俱生俱滅,熏習義成。
令所熏中種子生長,如熏苣蕂故名熏習。
能熏識等從種生時,即能為因復熏成種,三法展轉因果同時,如炷生焰焰生焦炷,亦如蘆束更互相依。
因果俱時理不傾動。能熏生種、種起現行,如俱有因,得士用果。
種子前後自類相生,如同類因引等流果。
此二於果是因緣性,除此餘法皆非因緣,設名因緣應知假說。
是謂略說一切種相。
Q18:此識行相所緣云何?
謂不可知執受處了。
了謂了別,即是行相,識以了別為行相故。
處謂處所,即器世間,是諸有情所依處故。
執受有二,
謂諸種子及有根身。
諸種子者,謂諸相名分別習氣。
有根身者,謂諸色根及根依處。
此二皆是識所執受,攝為自體同安危故。
執受及處俱是所緣。
阿賴耶識因緣力故,自體生時,內變為種及有根身,外變為器,
即以所變為自所緣,行相仗之而得起故。
此中了者,
謂異熟識於自所緣,有了別用,此了別用,見分所攝。
然有漏識自體生時,皆似所緣、能緣相現。
彼相應法,應知亦爾。
似所緣相,說名相分,
似能緣相,說名見分。
若心心所無所緣相,應不能緣自所緣境,或應一一能緣一切,自境如餘,餘如自故。
若心心所無能緣相,應不能緣如虛空等,或虛空等亦是能緣,故心心所,必有二相。
如契經說:
一切唯有覺,所覺義皆無。
能覺所覺分,各自然而轉。
執有離識所緣境者,
彼說外境是所緣。相分名行相,見分名事。是心心所自體相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緣,行相相似。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想等相各別故。
達無離識所緣境者,
則說相分是所緣。見分名行相,相見所依,自體名事,即自證分。
此若無者,應不自憶心心所法,如不曾更境,必不能憶故。
心與心所同所依根,所緣相似,行相各別,了別領納等作用各異故。
事雖數等而相各異,識受等體有差別故。
然心心所一一生時,
以理推徵各有三分,所量、能量、量果別故,相見必有所依體故。
如《集量論》伽他中說:
似境相所量,能取相自證。
即能量及果,此三體無別。
又心心所,若細分別應有四分:
三分如前,復有第四,證自證分。
此若無者,誰證第三?
心分既同,應皆證故。
又自證分應無有果,諸能量者必有果故。
不應見分是第三果,見分或時非量攝故。
由此見分不證第三,證自體者必現量故。
此四分中,前二是外、後二是內。
初唯所緣,後三通二。
謂第二分但緣第一,或量非量。或現或比;
第三能緣第二第四。證自證分唯緣第三非第二者,以無用故。
第三第四皆現量攝,故心心所四分合成,具所能緣,無無窮過,非即非離,唯識理成。
是故契經伽他中說:
眾生心二性,內外一切分。
所取能取纏,見種種差別。
此頌意說,
眾生心性,二分合成,若內若外,皆有所取,能取纏縛,
見有種種,或量非量,或現或比,多分差別。
此中見者,是見分故,如是四分,
或攝為三,第四攝入自證分故。
或攝為二,後三俱是能緣性故,皆見分攝,此言見者是能緣義。
或攝為一,體無別故。
如《入楞伽》伽他中說:
由自心執著,心似外境轉。
彼所見非有,是故說唯心。
如是處處說唯一心,此一心言亦攝心所。
故識行相即是了別,了別即是識之見分。
所言處者,
謂異熟識由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等器世間相,即外大種及所造色。
雖諸有情所變各別,而相相似,處所無異,如眾燈明,各遍似一。
Q19:誰異熟識變為此相?
有義:
一切。所以者何?
如契經說「一切有情,業增上力,共所起故」。
有義:
若爾,諸佛菩薩應實變為此雜穢土,諸異生等應實變為他方此界諸淨妙土。
又諸聖者厭離有色生無色界,必不下生變為此土,復何所用?
是故現居及當生者,彼異熟識變為此界。
經依少分說一切言,諸業同者皆共變故。
有義:
若爾,器將壞時,既無現居及當生者,誰異熟識變為此界?
又諸異生厭離有色生無色界現無色身,預變為土,此復何用?
設有色身與異地器麁細懸隔不相依持,此變為彼亦何所益?
然所變土本為色身依持受用,故若於身可有持用便變為彼。
由是設生他方自地,彼識亦得變為此土。
故器世界將壞初成,雖無有情而亦現有。
此說一切共受用者,若別受用,准此應知,鬼人天等所見異故。
諸種子者,
謂異熟識所持一切有漏法種。
此識性攝,故是所緣。
無漏法種雖依附此識,而非此性攝故非所緣,雖非所緣而不相離,如真如性不違唯識。
有根身者,
謂異熟識不共相種成熟力故,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即內大種及所造色。
有共相種成熟力故,於他身處亦變似彼,不爾應無受用他義。
此中有義:
亦變似根。《辯中邊》說似自他身五根現故。
有義:
唯能變似依處,他根於己非所用故。
似自他身五根現者,
說自他識各自變義,故生他地,或般涅槃,彼餘尸骸猶見相續。
前來且說業力所變,外器內身界地差別,
若定等力,
所變器身,界地自他,則不決定,
所變身器,多恒相續;變聲光等,多分暫時,隨現緣力擊發起故。
略說此識所變境者,
謂有漏種十有色處及墮法處所現實色。
Q20:何故此識不能變似心心所等,為所緣耶?
有漏識變略有二種:
一隨因緣勢力故變。
二隨分別勢力故變。
初必有用,後但為境。
異熟識變但隨因緣,所變色等必有實用。
若變心等便無實用,相分心等不能緣故,須彼實用別從此生。
變無為等亦無實用,故異熟識不緣心等。至無漏位勝慧相應,雖無分別而澄淨故,
設無實用亦現彼影,不爾諸佛應非遍知。故有漏位,
此異熟識但緣器身及有漏種。
在欲色界具三所緣;
無色界中緣有漏種,厭離色故無業果色,有定果色於理無違,彼識亦緣此色為境。
不可知者,
謂此行相極微細故難可了知。
或此所緣內執受境亦微細故,外器世間量難測故,名不可知。
Q21:云何是識取所緣境行相難知?
如滅定中不離身識應信為有。
然必應許滅定有識,有情攝故,
如有心時。無想等位當知亦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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