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契經說,一切有情皆依食住。
若無此識,彼識食體不應有故。謂契經說食有四種:
一者段食,
變壞為相。
謂欲界繫香味觸三,於變壞時能為食事,由此色處非段食攝,以變壞時色無用故。
二者觸食,
觸境為相。
謂有漏觸纔取境時,攝受喜等能為食事。
此觸雖與諸識相應,屬六識者食義偏勝,觸麁顯境攝,受喜樂及順益捨資養勝故。
三意思食,
希望為相。
謂有漏思與欲俱轉,希可愛境能為食事。
此思雖與諸識相應,屬意識者食義偏勝,意識於境希望勝故。
四者識食,
執持為相。
謂有漏識由段觸思勢力增長能為食事,
此識雖通諸識自體,而第八識食義偏勝,一類相續執持勝故。
由是《集論》說此四食,三蘊五處十一界攝。此四能持有情身命令不壞斷,故名為食。
段食唯於欲界有用,觸意思食雖遍三界,而依識轉隨識有無。
眼等轉識有間有轉,非遍恒時能持身命,謂無心定、睡眠、悶絕、無想天中有間斷故。
設有心位,隨所依緣性界地等有轉易故,於持身命非遍非恒。
諸有執無第八識者,依何等食?
經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非無心位過去未來識等為食,彼非現常,如空花等無體用故。
設有體用非現在攝,如虛空等非食性故。
亦不可說入定心等與無心位有情為食,住無心時彼已滅故,過去非食已極成故。
又不可說無想定等不相應行即為彼食,段等四食所不攝故,不相應法非實有故。
有執滅定等猶有第六識,於彼有情能為食事。彼執非理,後當廣破。
又彼應說生上二界無漏心時以何為食?
無漏識等破壞有故,於彼身命不可為食。
亦不可執無漏識中有有漏種能為彼食,無漏識等猶如涅槃,不能執持有漏種故。
復不可說上界有情身命相持即互為食,四食不攝彼身命故。
又無色無身,命無能持故,眾同分等無實體故。
由此定知,異諸轉識有異熟識,一類恒遍執持身命令不壞斷,
世尊依此故作是言一切有情皆依食住。唯依取蘊建立有情,
佛無有漏非有情攝,說為有情依食住者,當知皆依示現而說。既異熟識是勝食性,
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又契經說,住滅定者身語心行無不皆滅,而壽不滅亦不離煖,根無變壞,識不離身。
若無此識,住滅定者不離身識不應有故。
謂眼等識行相麁動,於所緣境起必勞慮。厭患彼故暫求止息,
漸次伏除至都盡位,依此位立住滅定者,故此定中彼識皆滅。
若不許有微細一類恒遍執持壽等識在,依何而說識不離身?
若謂後時彼識還起,如隔日瘧名不離身,
是則不應說心行滅,識與想等起滅同故,壽煖諸根應亦如識,便成大過。
故應許識如壽煖等實不離身。
又此位中若全無識,應如瓦礫非有情數,豈得說為住滅定者?
又異熟識此位若無,誰能執持諸根壽煖?
無執持故皆應壞滅,猶如死屍便無壽等。既爾後識必不還生,說不離身,彼何所屬?
諸異熟識捨此身已,離識餘身無重生故。
又若此位無持種識,後識無種如何得生?
過去未來不相應法非實有體,已極成故。諸色等法離識皆無受熏持種,亦已遮故。
然滅定等無心位中如有心位,定實有識,具根壽煖有情攝故。
由斯理趣,住滅定者決定有識實不離身。
若謂此位有第六識名不離身,亦不應理,此定亦名無心定故。
若無五識名無心者,應一切定皆名無心,諸定皆無五識身故。
意識攝在六轉識中,如五識身滅定非有。或此位識行相所緣不可知故,如壽煖等非第六識。
若此位有行相所緣可知識者,應如餘位非此位攝,本為止息行相所緣可了知識入此定故。
又若此位有第六識,彼心所法為有為無?
若有心所,經不應言住此定者心行皆滅,又不應名滅受想定。
此定加行但厭受想,故此定中唯受想滅。
受想二法資助心強,諸心所中獨名心行,說心行滅何所相違?
無想定中應唯想滅,但厭想故。
然汝不許,既唯受想資助心強,此二滅時心亦應滅,如身行滅而身猶在,寧要責心令同行滅?
若爾語行尋伺滅時,語應不滅,而非所許。
然行於法有遍非遍,遍行滅時法定隨滅,非遍行滅法或猶在。
非遍行者,謂入出息,見息滅時身猶在故。尋伺於語是遍行攝,彼若滅時語定無故。
受想於心亦遍行攝,許如思等大地法故,受想滅時心定隨滅,如何可說彼滅心在?
又許思等是大地法,滅受想時彼亦應滅。
既爾信等此位亦無,非遍行滅餘可在故。如何可言有餘心所?
既許思等此位非無,受想應然,大地法故。
又此定中若有思等,亦應有觸,餘心所法無不皆依觸力生故。
若許有觸,亦應有受,觸緣受故。
既許有受,想亦應生,不相離故,如受緣愛。
非一切受皆能起愛,故觸緣受非一切觸皆能生受,由斯所難其理不成。
彼救不然,有差別故。
謂佛自簡唯無明觸所生諸受為緣生愛,曾無有處簡觸生受,
故若有觸必有受生,受與想俱其理決定。
或應如餘位,受想亦不滅,執此位中有思等故。許便違害心行滅言,亦不得成滅受想定。
若無心所,識亦應無,不見餘心離心所故,
餘遍行滅法隨滅故,受等應非大地法故,此識應非相應法故。
許則應無所依緣等,如色等法亦非心故。
又契經說,意法為緣生於意識,三和合觸與觸俱起有受想思。
若此定中有意識者,三和合故必應有觸,觸既定與受想思俱,如何有識而無心所?
若謂餘時三和有力成觸生觸能起受等,由此定前厭患心所,故在定位三事無能不成生觸亦無受等。
若爾應名滅心所定,如何但說滅受想耶?
若謂厭時唯厭受想,此二滅故心所皆滅,依前所厭以立定名。
既爾此中心亦應滅,所厭俱故,如餘心所,
不爾如何名無心定?
又此定位意識是何?
不應是染或無記性,諸善定中無此事故。餘染無記心必有心所故,
不應厭善起染等故,非求寂靜翻起散故。
若謂是善,相應善故,應無貪等善根相應。
此心不應是自性善或勝義善,違自宗故,非善根等及涅槃故。
若謂此心是等起善,加行善根所引發故。理亦不然,違自宗故,如餘善心非等起故。
善心無間起三性心,如何善心由前等起?
故心是善由相應力。既爾必與善根相應,寧說此心獨無心所?
故無心所,心亦應無。如是推徵眼等轉識,於滅定位非不離身,
故契經言不離身者,彼識即是此第八識。
入滅定時不為止息,此極寂靜執持識故。
無想等位類此應知。
又契經說,心雜染故有情雜染,心清淨故有情清淨。
若無此識,彼染淨心不應有故。
謂染淨法以心為本,因心而生、依心住故,心受彼熏持彼種故。
然雜染法略有三種,煩惱、業、果種類別故。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界地往還無染心後,諸煩惱起皆應無因,餘法不能持彼種故,過去未來非實有故。
若諸煩惱無因而生,則無三乘學無學果,諸已斷者皆應起故。
若無此識持業果種,界地往還異類法後,諸業果起亦應無因,餘種餘因前已遮故。
若諸業果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三界業果還復應生,煩惱亦應無因生故。
又行緣識應不得成,轉識受熏前已遮故。
結生染識非行感故,應說名色行為緣故。
時分懸隔無緣義故,此不成故後亦不成。
諸清淨法亦有三種,世出世道斷果別故。
若無此識持世出世清淨道種,異類心後起彼淨法皆應無因,所執餘因前已破故。
若二淨道無因而生,入無餘依涅槃界已,彼二淨道還復應生,所依亦應無因生故。
又出世道初不應生,無法持彼,法爾種故,
有漏類別非彼因故,無因而生非釋種故。
初不生故後亦不生,是則應無三乘道果。
若無此識持煩惱種,轉依斷果亦不得成。
謂道起時,現行煩惱及彼種子俱非有故。染淨二心不俱起故,道相應心不持彼種,自性相違如涅槃故,去來得等非實有故,餘法持種理不成故。既無所斷,能斷亦無,依誰由誰而立斷果?
若由道力後惑不生立斷果者,則初道起應成無學,後諸煩惱皆已無因永不生故。
許有此識一切皆成,唯此能持染淨種故。
證此識有理趣無邊,恐厭繁文略述綱要。別有此識教理顯然,諸有智人應深信受。
如是已說初能變相。
第二能變其相云何?
頌曰:
5.
次第二能變 是識名末那 依彼轉緣彼 思量為性相
6.
四煩惱常俱 謂我癡我見 并我慢我愛 及餘觸等俱
7.
有覆無記攝 隨所生所繫 阿羅漢滅定 出世道無有
論曰:次初異熟能變識後,應辯思量能變識相。是識聖教別名末那,恒審思量勝餘識故。
此名何異第六意識?
此持業釋,如藏識名,識即意故。
彼依主釋,如眼識等,識異意故。
然諸聖教恐此濫彼,故於第七但立意名。
又標意名為簡心識,積集了別劣餘識故。
或欲顯此與彼意識為近所依,故但名意。
依彼轉者,顯此所依。
彼謂即前初能變識,
聖說此識依藏識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而為所依,非彼現識,此無間斷不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有義,此意以彼識種及彼現識,俱為所依,雖無間斷而有轉易名轉識故,必假現識為俱有依方得生故。
轉謂流轉,顯示此識恒依彼識取所緣故。
諸心心所皆有所依,然彼所依總有三種:
一因緣依,謂自種子,諸有為法皆託此依,離自因緣必不生故。
二增上緣依,謂內六處,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俱有根必不轉故。
三等無間緣依,謂前滅意,諸心心所皆託此依,離開導根必不起故。
唯心心所具三所依名有所依,非所餘法。
初種子依,有作是說,要種滅已現果方生,無種已生《集論》說故,種與芽等不俱有故。
有義彼說為證不成,彼依引生後種說故,種生芽等非勝義故,種滅芽生非極成故,焰炷同時互為因故。
然種自類因果不俱,種現相生決定俱有。
故《瑜伽》說無常法與他性為因,亦與後念自性為因,是因緣義。
自性言顯種子自類前為後因,
他性言顯種與現行互為因義。
《攝大乘論》亦作是說,藏識染法互為因緣,猶如束蘆俱時而有。
又說種子與果必俱,故種子依定非前後。
設有處說種果前後,應知皆是隨轉理門。
如是八識及諸心所,定各別有種子所依。
次俱有依,有作是說,
眼等五識意識為依,此現起時必有彼故。
無別眼等為俱有依,眼等五根即種子故。
《二十唯識》伽他中言:
識從自種生 似境相而轉
為成內外處 佛說彼為十
彼頌意說,世尊為成十二處故,說五識種為眼等根,五識相分為色等境,故眼等根即五識種。
《觀所緣論》亦作是說:
識上色功能 名五根應理
功能與境色 無始互為因
彼頌意言,異熟識上能生眼等色識種子名色功能,說為五根,無別眼等。
種與色識常互為因,能熏與種遞為因故。
第七八識無別此依,恒相續轉自力勝故。
第六意識別有此依,要託末那而得起故。
有義,彼說理教相違,若五色根即五識種,十八界種應成雜亂。
然十八界各別有種,諸聖教中處處說故。
又五識種各有能生相見分異,為執何等名眼等根?
若見分種,應識蘊攝;
若相分種,應外處攝。便違聖教眼等五根皆是色蘊,內處所攝。
又若五根即五識種,五根應是五識因緣,不應說為增上緣攝。
又鼻舌根即二識種,則應鼻舌唯欲界繫,或應二識通色界繫,許便俱與聖教相違。
眼耳身根即三識種,二界五地為難亦然。
又五識種既通善惡,應五色根非唯無記。
又五識種無執受攝,五根亦應非有執受。
又五色根若五識種,應意識種即是末那,彼以五根為同法故。
又《瑜伽論》說眼等識皆具三依,若五色根即五識種,依但應二。
又諸聖教說眼等根皆通現種,執唯是種,便與一切聖教相違。
有避如前所說過難,朋附彼執復轉救言,
異熟識中能感五識增上業種名五色根,非作因緣生五識種,妙符二頌,善順《瑜伽》。
彼有虛言都無實義,應五色根非無記故。
又彼應非唯有執受,唯色蘊攝,唯內處故。鼻舌唯應欲界繫故,三根不應五地繫故。
感意識業應末那故,眼等不應通現種故,
又應眼等非色根故。
又若五識皆業所感,則應一向無記性攝。善等五識既非業感,應無眼等為俱有依,故彼所言非為善救。
又諸聖教處處皆說,阿賴耶識變似色根,及根依處器世間等。如何汝等撥無色根?
許眼等識變似色等,不許眼等藏識所變。
如斯迷謬深違教理。
然伽他說種子功能名五根者,為破離識實有色根。
於識所變似眼根等,以有發生五識用故,
假名種子及色功能,非謂色根即識業種。
又緣五境明了意識,應以五識為俱有依,以彼必與五識俱故。
若彼不依眼等識者,彼應不與五識為依,彼此相依勢力等故。
又第七識雖無間斷,而見道等既有轉易,應如六識有俱有依。
不爾彼應非轉識攝,便違聖教轉識有七。
故應許彼有俱有依,此即現行第八識攝。
如《瑜伽》說,有藏識故得有末那,末那為依意識得轉。
彼論意言,現行藏識為依止故,得有末那非由彼種,不爾應說有藏識故意識得轉。
由此彼說理教相違。
是故應言前五轉識一一定有二俱有依,謂五色根、同時意識。
第六轉識決定恒有一俱有依,謂第七識。
若與五識俱時起者,亦以五識為俱有依。
第七轉識決定唯有一俱有依,謂第八識。
唯第八識恒無轉變,自能立故,無俱有依。
有義此說猶未盡理,第八類餘既同識性,如何不許有俱有依?
第七八識既恒俱轉,更互為依斯有何失?
許現起識以種為依,識種亦應許依現識,能熏異熟為生長住依,識種離彼不生長住故。
又異熟識,有色界中能執持身依色根轉。
如契經說,阿賴耶識業風所飄,遍依諸根恒相續轉。《瑜伽》亦說,眼等六識各別依故,不能執受有色根身。
若異熟識不遍依止有色諸根,應如六識非能執受,或所立因有不定失。
是故藏識若現起者定有一依,謂第七識,在有色界亦依色根。
若識種子定有一依謂異熟識,初熏習位亦依能熏,
餘如前說。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未了所依與依別故。
依謂一切有生滅法,仗因託緣而得生住,諸所仗託皆說為依,如王與臣互相依等。
若法決定有境為主,令心心所取自所緣,乃是所依,即內六處。餘非有境,定為主故,
此但如王非如臣等。
故諸聖教唯心心所名有所依,非色等法,無所緣故。但說心所心為所依,不說心所為心所依,彼非主故。
然有處說,依為所依或所依為依,皆隨宜假說。
由此五識俱有所依定有四種,謂五色根、六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同境分別染淨根本所依別故。
聖教唯說依五根者,以不共故又必同境,近相順故。
第六意識俱有所依唯有二種,謂七八識,隨闕一種必不轉故。
雖五識俱取境明了,而不定有,故非所依。
聖教唯說依第七者,染淨依故,同轉識攝,近相順故。
第七意識俱有所依但有一種,謂第八識,藏識若無定不轉故。
如伽他說:
阿賴耶為依 故有末那轉
依止心及意 餘轉識得生
阿賴耶識俱有所依亦但一種,謂第七識,彼識若無定不轉故,論說藏識恒與末那俱時轉故。
又說藏識恒依染污,此即末那。
而說三位無末那者,依有覆說,如言四位無阿賴耶非無第八,此亦應爾。
雖有色界亦依五根,而不定有,非所依攝。
識種不能現取自境,可有依義,而無所依。心所所依隨識應說,復各加自相應之心。
若作是說,妙符理教。後開導依,
有義五識自他前後不相續故,必第六識所引生故,唯第六識為開導依。
第六意識自相續故,亦由五識所引生故,以前六識為開導依。
第七八識自相續故,不假他識所引生故,但以自類為開導依。
有義前說未有究理,且前五識未自在位,遇非勝境,可如所說。
若自在位,如諸佛等於境自在,諸根互用任運決定不假尋求,彼五識身寧不相續?
等流五識既為決定染淨作意勢力引生,專注所緣未能捨頃,如何不許多念相續?
故《瑜伽》說決定心後方有染淨,此後乃有等流眼識善不善轉,
而彼不由自分別力,乃至此意不趣餘境,經爾所時眼意二識或善或染相續而轉。
如眼識生乃至身識,應知亦爾。
彼意定顯經爾所時眼意二識俱相續轉,既眼識時非無意識,故非二識互相續生。
若增盛境相續現前,逼奪身心不能暫捨,時五識身理必相續,如熱地獄戲忘天等。
故《瑜伽》言,若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為意根。
若五識前後,定唯有意識。
彼論應言,若此一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
或彼應言,若此六識為彼一識等無間緣。
既不如是,故知五識有相續義,
五識起時必有意識能引後念意識令起,何假五識為開導依?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斷已,後復起時藏識、末那既恒相續,亦應與彼為開導依。
若彼用前自類開導,五識自類何不許然?此既不然,彼云何爾?
平等性智相應末那,初起必由第六意識,亦應用彼為開導依。
圓鏡智俱第八淨識,初必六七方便引生。
又異熟心依染污意,或依悲願相應善心,既爾必應許第八識亦以六七為開導依。
由此彼言都未究理,
應說五識前六識內隨用何識為開導依,
第六意識用前自類或第七八為開導依,
第七末那用前自類或第六識為開導依,
阿陀那識用前自類及第六七為開導依。皆不違理,由前說故。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
開導依者,謂有緣法為主能作等無間緣,此於後生心心所法開避引導名開導依。
此但屬心,非心所等。
若此與彼無俱起義,說此於彼有開導力。一身八識既容俱起,如何異類為開導依?
若許為依,應不俱起,便同異部心不並生。
又一身中諸識俱起多少不定,若容互作等無間緣,色等應爾,便違聖說等無間緣唯心心所。
然《攝大乘》說色亦容有等無間緣者,是縱奪言,
謂假縱小乘色心前後有等無間緣,奪因緣故,不爾等言應成無用。
若謂等言非遮多少但表同類,便違汝執異類識作等無間緣。
是故八識各唯自類為開導依,深契教理,自類必無俱起義故。
心所此依應隨識說。雖心心所異類並生,而互相應和合似一,定俱生滅,事業必同,
一開導時餘亦開導,故展轉作等無間緣。
諸識不然,不應為例。
然諸心所非開導依,於所引生無主義故。
若心心所等無間緣各唯自類,第七八識初轉依時,相應信等此緣便闕,則違聖說諸心心所皆四緣生。
無心、睡眠、悶絕等位意識雖斷,而後起時,彼開導依即前自類。
間斷五識應知亦然,無自類心於中為隔名無間故。
彼先滅時已於今識為開導故,何煩異類為開導依。
然聖教中說前六識互相引起,或第七八依六七生,皆依殊勝增上緣說,非等無間,故不相違。
《瑜伽論》說,若此識無間諸識決定生,說此為彼等無間緣。
又此六識為彼六識等無間緣,即施設此名意根者,言總意別,亦不相違。
故自類依深契教理。
傍論已了,應辯正論。
此能變識雖具三所依,而依彼轉言但顯前二,為顯此識依緣同故,
又前二依有勝用故,或開導依易了知故。
如是已說此識所依。所緣云何?
謂即緣彼,彼謂即前此所依識,聖說此識緣藏識故。
有義此意緣彼識體及相應法,
論說末那我我所執恒相應故。謂緣彼體及相應法,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然諸心所不離識故,如唯識言無違教失。
有義彼說理不應然,曾無處言緣觸等故。
應言此意但緣彼識見及相分,如次執為我及我所。相見俱以識為體故,不違聖說。
有義此說亦不應理,五色根境非識蘊故。
應同五識亦緣外故,應如意識緣共境故,應生無色者不執我所故,厭色生彼不變色故,
應說此意但緣藏識及彼種子,如次執為我及我所。
以種即是彼識功能,非實有物,不違聖教。
有義前說皆不應理,色等種子非識蘊故。
論說種子是實有故,假應如無非因緣故。
又此識俱薩迦耶見,任運一類恒相續生,何容別執有我我所?
無一心中有斷常等二境別執俱轉義故。亦不應說二執前後,此無始來一味轉故。
應知此意但緣藏識見分,非餘。
彼無始來一類相續似常一故,恒與諸法為所依故。
此唯執彼為自內我,乘語勢故說我所言。或此執彼是我之我,故於一見義說二言。
若作是說,善順教理,多處唯言有我見故,我我所執不俱起故。
未轉依位唯緣藏識,既轉依已亦緣真如及餘諸法,
平等性智證得十種平等性故,知諸有情勝解差別,示現種種佛影像故。
此中且說未轉依時,故但說此緣彼藏識。
悟迷通局,理應爾故。無我我境遍不遍故,如何此識緣自所依?
如有後識即緣前意,彼既極成,此亦何咎?
頌言思量為性相者,雙顯此識自性行相。意以思量為自性故,即復用彼為行相故,由斯兼釋所立別名。
能審思量名末那故,未轉依位恒審思量所執我相,已轉依位亦審思量無我相故。
此意相應有幾心所?
且與四種煩惱常俱,此中俱言顯相應義。
謂從無始至未轉依,此意任運恒緣藏識,與四根本煩惱相應。
其四者何?謂我癡、我見并我慢、我愛,是名四種。
我癡者謂無明,愚於我相迷無我理故名我癡。
我見者謂我執,於非我法妄計為我故名我見。
我慢者謂倨傲,恃所執我令心高舉故名我慢。
我愛者謂我貪,於所執我深生耽著故名我愛,
并表慢愛有見慢俱,遮餘部執無相應義。
此四常起擾濁內心,令外轉識恒成雜染,
有情由此生死輪迴不能出離,故名煩惱。
彼有十種,此何唯四?
有我見故餘見不生,無一心中有二慧故。如何此識要有我見?
二取邪見但分別生,唯見所斷。此俱煩惱唯是俱生,修所斷故。
我所邊見依我見生,此相應見不依彼起,恒內執有我,故要有我見,由見審決疑無容起。
愛著我故瞋不得生,
故此識俱煩惱唯四。
見慢愛三如何俱起?行相無違,俱起何失?
《瑜伽論》說,貪令心下,慢令心舉。寧不相違?
分別俱生外境內境,所陵所恃麁細有殊,故彼此文義無乖返。
此意心所唯有四耶?不爾,及餘觸等俱故。
有義此意心所唯九,前四及餘觸等五法,即觸作意受想與思,意與遍行定相應故。
前說觸等異熟識俱,恐謂同前亦是無覆,顯此異彼故置餘言。
及是義集前四後五合,與末那恒相應故。
此意何故無餘心所?
謂欲希望未遂合事,此識任運緣遂合境,無所希望故無有欲。
勝解印持曾未定境,此識無始恒緣定事,經所印持故無勝解。
念唯記憶曾所習事,此識恒緣現所受境無所記憶,故無有念。
定唯繫心專注一境,此識任運剎那別緣,既不專一故無有定。
慧即我見故不別說。善是淨故非此識俱。
隨煩惱生必依煩惱前後分位差別建立,此識恒與四煩惱俱,前後一類分位無別,故此識俱無隨煩惱。
惡作追悔先所造業,此識任運恒緣現境,非悔先業故無惡作。
睡眠必依身心重昧,外眾緣力有時暫起,此識無始一類內執不假外緣,故彼非有。
尋伺俱依外門而轉,淺深推度麁細發言,此識唯依內門而轉,一類執我,故非彼俱。
有義彼釋餘義非理,頌別說此有覆攝故。
又闕意俱隨煩惱故,煩惱必與隨煩惱俱,故此餘言顯隨煩惱。
此中有義,五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如《集論》說,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於一切染污品中恒共相應。
若離無堪任性等染污性成,無是處故。
煩惱起時心既染污,故染心位必有彼五。
煩惱若起,必由無堪任囂動,不信懈怠放逸故。掉舉雖遍一切染心,而貪位增,但說貪分。
如眠與悔雖遍三性心,而癡位增,但說為癡分。
雖餘處說有隨煩惱或六或十遍諸染心,而彼俱依別義說遍,非彼實遍一切染心。
謂依二十隨煩惱中,
解通麁細無記不善通障定慧相顯說六,
依二十二隨煩惱中解通麁細二性說十,故此彼說非互相違。
然此意俱心所十五,
謂前九法、五隨煩惱并別境慧。
我見雖是別境慧攝,而五十一心所法中義有差別,故開為二。
何緣此意無餘心所?
謂忿等十行相麁動,此識審細,故非彼俱。
無慚無愧唯是不善,此無記故,非彼相應。
散亂令心馳流外境,此恒內執一類境生,不外馳流,故彼非有。
不正知者,謂起外門身語意行違越軌則,此唯內執,故非彼俱。
無餘心所,義如前說。
有義,應說六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瑜伽論》說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惡慧一切染心皆相應故。
忘念、散亂、惡慧若無,心必不能起諸煩惱。
要緣曾受境界種類,發起忘念及邪簡擇,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煩惱起時心必流蕩,皆由於境起散亂故。
惛沈、掉舉行相互違,非諸染心皆能遍起。
論說五法遍染心者,解通麁細違唯善法,純隨煩惱通二性故,說十遍言義如前說。
然此意俱心所十九,謂前九法、六隨煩惱并念、定、慧及加惛沈。
此別說念,准前慧釋。
并有定者,專注一類所執我境曾不捨故。
加惛沈者,謂此識俱無明尤重,心惛沈故。
無掉舉者,此相違故。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復說十隨煩惱遍與一切染心相應,
《瑜伽論》說放逸、掉舉、惛沈、不信、懈怠、邪欲、邪勝解、邪念、散亂、不正知
此十一切染污心起,通一切處三界繫故。
若無邪欲、邪勝解時,心必不能起諸煩惱,於所受境要樂合離印持事相,方起貪等諸煩惱故。
諸疑理者於色等事必無猶豫,故疑相應亦有勝解。
於所緣事亦猶豫者,非煩惱疑,如疑人杌。
餘處不說此二遍者,緣非愛事疑相應心邪欲、勝解非麁顯故。
餘互有無,義如前說。
此意心所有二十四,謂前九法、十隨煩惱加別境五。准前理釋,
無餘心所如上應知。
有義,前說皆未盡理,且疑他世為有為無,於彼有何欲勝解相?
煩惱起位若無惛沈,應不定有無堪任性。
掉舉若無,應無囂動,便如善等非染污位。
若染心中無散亂者,應非流蕩非染污心。
若無失念、不正知者,如何能起煩惱現前?
故染污心決定皆與八隨煩惱相應而生,
謂惛沈、掉舉、不信、懈怠、放逸、忘念、散亂、不正知。
忘念、不正知,念慧為性者不遍染心,非諸染心皆緣曾受有簡擇故。
若以無明為自性者,遍染心起,由前說故。
然此意俱心所十八,謂前九法、八隨煩惱并別境慧。無餘心所及論三文,准前應釋。
若作是說,不違理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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